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一份關于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征求意見稿,引起了廣泛關注。這份文件對人工智能在發明創造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進行了詳細闡述,并明確了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發明人資格問題。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描述,人工智能輔助作出的發明是指那些在人類使用人工智能技術作為輔助工具的過程中得到的發明創造。在這種情況下,人工智能的作用類似于信息處理器或繪圖工具,幫助人類更高效地完成發明任務。然而,盡管人工智能在發明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真正能夠署名為發明人的,仍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
另一方面,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的概念。這種發明是指人工智能在沒有人類實質性貢獻的情況下自主生成的發明創造,例如由人工智能技術自主設計的食品容器等。然而,對于這類發明,由于在中國當前法律背景下無法賦予人工智能發明人身份,因此無法將人工智能系統署名為發明人。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統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為發明人。這意味著,即使人工智能在發明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完全自主生成了發明,但在專利文件的署名上,仍然需要由自然人作為發明人出現。當存在多個發明人時,每個發明人也都必須是自然人。
這一規定引發了廣泛討論。一方面,它確保了人工智能在發明創造過程中的貢獻得到了一定的認可,但另一方面,也引發了一些關于人工智能在專利制度中地位的質疑。未來,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應用,如何更好地平衡人工智能和人類在發明創造過程中的作用,將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的發布也反映了國家對于人工智能技術的重視和關注。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其在各個領域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也日益顯著。因此,如何更好地規范和引導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確保其合法、合規、安全地應用,將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